修正「廣播電視法」: 避免歧視傳播 發表於2018-02-252018-02-25 by 管理員 in 未分類 1 現行的「廣播電視法」第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接明文規定大眾傳播媒體應鼓勵傳揚「中華」文化,Kolas認為這種法律忽略台灣存有多元文化的事實,甚至有歧視不同文化者的疑慮,因此修法將「中華」改為「多元」,鼓勵大眾傳播媒體製播多元文化節目。 分享此文:TwitterFacebook請按讚:喜歡 正在載入...